社旗县纪委监委文明上网规范
来源: 社旗县       发布时间:2022-05-09 16:05 
  

社旗县纪委监委文明上网规范

为引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文明素养,始终把国家和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社旗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文明上网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称上网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手机媒体等浏览、制作、发布、传播有关文字、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县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委巡察机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全体干部。

第三条 增强政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得在网络上妄议中央,不得散布、传播危害党的领导和有悖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扰乱中央及省、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言论。

第四条 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上网行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在网络上浏览、下载、制作、散布、传播封建迷信、低俗、淫秽、赌博、暴力、反动、凶杀、恐怖、谣言或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

第六条 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得在网络上渲染、散布、传播自然灾害、突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焦点及敏感问题。

第七条 增强大局意识,积极利用网络新媒体展示社旗县良好形象,主动发声,做有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有损社旗县形象、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利的言论。

第八条 增强工作纪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商务活动、游戏娱乐、网络购物、证券交易等活动。

第九条 增强信息保密意识,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第十条 增强学习意识,要善于运用网上学习资源开展自主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一)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窃取口令、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或者内部系统,阅读文件或电子邮件;(三)盗用他人账号,侵犯他人隐私;(四)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网络行为。

第十二条有违反上述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