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经县纪委监委研究,现将三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社旗县污水处理厂厂长赵建旗长期借用企业车辆问题。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社旗县污水处理厂厂长赵建旗长期借用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豫RZB070的黑色斯柯达轿车。赵建旗身为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长期借用企业车辆,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21年4月26日,社旗县纪委给予赵建旗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社旗县城郊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原经理徐振民管理国有资产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徐振民在任社旗县城郊粮油购销公司经理期间,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城郊粮油购销公司临路土地项目施工时,建设方未按县规划局定线施工,导致项目超出规划用地229.95平方米,合0.34亩。徐振民工作失职失责,造成公司国有土地被他人侵占,国有资产损失202096元,后又未能挽回损失,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21年4月26日,社旗县纪委给予徐振民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社旗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王宁、三中队队长薛成哲等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社旗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薛成哲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不到位,致使赊店镇滨河花园小区部分业主的违法建设行为长达四个月未被发现,后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多,力度不大,致使违建业主又多次偷建,同时又出现新的业主违法建设的情况,小区违法建设面积达441.86平方米,引发群众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三中队队长薛成哲,负有直接责任;执法大队副队长王宁、分管执法大队的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高俊岭,县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晓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3月20日,社旗县纪委分别给予高俊岭诫勉谈话处理,王晓谈话提醒处理;2021年4月26日,社旗县纪委给予薛成哲党内警告处分,社旗县监委给予王宁政务警告处分。
上述3起典型案例中,有的长期借用企业车辆,有的在工作中失职失责,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在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的严厉态势下,仍然心存侥幸,放松自我要求,直至违规破纪。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仍不牢固,没有真正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全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牢牢把握纪律要求,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县各级党组织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持续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抓好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明纪律要求,树立纪律意识,坚决遏制“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强化使命担当,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过一遍”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不断将纠正“四风”工作引向深入,一步不松、半寸不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化风成俗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