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十届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制定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办法。南阳市六届纪委五次全会强调,要规范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工作。不让曾经犯错的同志“掉队”,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必然要求,又是做好执纪执法办案“后半篇文章”的现实需要,更是把以案促改贯通始终的有效抓手。为做好回访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深入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使其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关爱,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回访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惩戒与教育齐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以纪说理、以纪育人,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帮助受处分人员重拾信心积极工作。该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分管案件审理申诉室的副书记和协管常委具体指导,审理申诉室、信访室、调研法规室,以及承办案件的室委组实施。
审理申诉室:负责统筹协调,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回访教育计划,确定回访教育对象和回访教育时间,并提前通知回访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进行释纪释法说理,帮助其快速转变思想,积极面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信访室:负责与信访举报人见面,了解其对党纪政务处分结果的意见,争取举报人对办案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使其停访息诉。
调研法规室:负责督导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以案促改工作,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
承办案件的室委组:负责具体掌握受处分人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生活状况等,扎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分析所犯错误的根源,总结教训,轻装上阵,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健康向上的心态积极做好工作。
二、回访教育对象
主要选取科级干部、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涉及的党员干部等进行回访教育,每年回访人数不低于受处分人员人数的10%。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人员,一般不进行回访教育。回访教育既要对受处分人进行回访,也要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以及信访举报人进行回访。
1、回访受处分人。面对面了解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对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等,全面掌握受处分人员的心理变化。
2、回访受处分人所在单位领导和同事。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群众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查看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开展教育和帮扶情况;了解受处分人有哪些进步和突出表现,是否有新的违纪问题发生,对今后工作的态度;检查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了解受处分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全面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综合表现。
3、回访信访举报人。向信访举报人讲清查明的事实、适用的党纪国法、认定的依据以及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等,争取其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引导其合理合法地反映诉求。同时,通过信访举报人的反映,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表现,为更加客观准确的评价提供参考。
三、回访教育时间
回访教育的时间,一般选择在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送达执行半年后或处分期满前三个月进行,也可根据上级要求、领导交办或受处分人申请,在处分影响期满后进行。
四、回访教育形式
回访采用正面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批评和自我批评相结合、肯定成绩和查找差距相结合、典型案例和以案促改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回访前,要认真了解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及特点,掌握处分所依据的党和国家政策、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等情况,做好回访准备工作。
回访时,对于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提出的工作及生活上的实际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凡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要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对于要求合理,又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服教育。
回访后,要及时整理回访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对受处分人员作出综合评价,并建立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档案。
同时,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共同帮助受处分人员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行。
五、结果运用
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思想转变较大,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党员干部,向该同志所在党委(党组)提出在干部工作调整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予以正常使用的建议。
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工作中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表现突出的,影响期满后,向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回访情况报告,作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主要回访对象(受处分人)思想转化不彻底、作风浮漂、工作懈怠的,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认真学习党纪党规,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重振工作精神,重拾工作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