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朋,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至2002年11月任桥头镇和庄村村委委员,2002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桥头镇和庄村党支部委员。2020年12月31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金朋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李金朋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8年12月,李金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社旗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对医生谎称系自己在家中摔倒导致腰部受伤,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补助费共计9958.7元。2020年9月1日,李金朋退还医疗保险补助费9958.7元。
李金朋身为中共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研究决定,给予李金朋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