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关于给予李玉君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来源: 社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24 17:05 
  

李玉君,男,汉族,1973年2月生,初中文化程度,社旗县李店镇人,201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李店镇青台村治保主任。

经审查,李玉君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9年7月2日21时30分许,李玉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929W9小型汽车沿赊店镇香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香山花苑”小区南门路段时,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玉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5mg/100ml。2020年4月3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玉君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李玉君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玉君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玉君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