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关于给予张啸年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来源: 社旗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24 17:05 
  

张啸年,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197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至1997年5月在社旗县李店粮所工作,1997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社旗县青台粮油购销公司工作。2020年9月16日,张啸年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查,张啸年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20年7月28日8时许,郑州至社旗班车司机尹文龙将在郑州市汽车客运南站物流发的两只波尔山羊装到班车上,当日12时40分许,该班车到达社旗县红旗路与郑州路交叉口,尹文龙将两只波尔山羊卸下车,告知在该交叉口卖车票的郭德恩将两只波尔山羊放到途径社旗的唐河班车上即离开。当日13时10分许,郭德恩因需上车售票将两只波尔山羊交给附近的三轮车师傅任黎明照看。当日13时30分许,张啸年骑电动车途经该处,发现装在笼子里的两只波尔山羊,即与其儿子张冬联系,让其驾车前来将羊拉走。后张冬驾驶豫R633H5号车辆赶到现场,在二人抬羊上车时,任黎明上前制止,并用脚踩笼子阻拦,劝阻无果后,张啸年、张冬将两只波尔山羊连带铁笼搬到车上离开。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两只波尔山羊价值为3300元。

张啸年身为中共党员,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研究决定,给予张啸年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