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卧龙区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等,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区纪委监委常委委务会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宜的议事与决策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区纪委监委重要决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重要人事、编制、机构设置等;
4.区纪委监委重要会议的议定;
5.区纪委监委重要文件及委主要领导代表区纪委监委所作的重要报告的审定;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二)重要干部使用
1.向区委提出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任免的建议意见;
2.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各乡镇街道景区纪委(纪工委)、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科级以下干部的选拔、轮岗、交流、任免意见;
3.其他有关纪检监察干部任免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场所的建设、装修、改造等;
2.大宗办公办案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等;
3.其他需要研究的重要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和调整;
2.日常支出单笔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需要研究安排使用的大额资金。
二、议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决策的原则。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事,把议事决策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2.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力求决策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单位实际。
3.依权限决策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区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区纪委监委常委委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常委委务会由区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也可委托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一)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区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其他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议题准备。提交常委委务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准备充分,分管领导要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议题讨论。会议出席人数需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议题。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经书记同意。
(四)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决。
(五)组织实施。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常委委务会汇报落实执行情况。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集体研究,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