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的说明
1、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2、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则不必办理批准手续。
3、对于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4、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由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5、对转交下级的申诉,交办的机关可以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