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则
委机关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属于纪律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县纪委名义行文;属于监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县监委名义行文;属于两者共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以县纪委名义行文。
(二)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向上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先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四)向下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行文。委机关各部室、下属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与相应机关的内设机构以信函的形式联系工作。
(五)向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或者通知相互行文。
(六)制发公文,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对纳入精简统计范围的文件精简3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文件,严格把握发文依据,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要短。
1、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仍然使用的,不再发文。
2、凡是能通过电话、便函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3、需要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有关文件规定时,如无新的补充规定和实质性内容,可原件翻印送发,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没有结合实际提出实质性举措的一律不发。
4、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要归纳为一个文号下发。
5、除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在县纪委全会、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外,其他委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正式印发。
6、各种业务性通知、调查报告、汇报材料等,一般不以机关文件形式印发;对报送上级纪委和县委的一般性情况报告,如无专门要求,可以采用套“小红头”加盖印章形式上报,不再印发文件。
二、公文起草
(一)公文的起草,由文件主办部室负责。涉及机关两个以上部室和单位时,由一个部门牵头主办。
(二)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在分管领导指导、主持下进行。
(三)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合理使用文种,符合行文规则。
4、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委文件精神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提出具体举措。部署纪检监察系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工作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向上级纪委监委和县委的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时间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引用文件应当先引用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标题,再引用发文字号;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标点符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公文审签
公文审签由主办部室负责,要严格按照程序,逐级办理,一般不得越级审签。特殊情况下确需越级审签的,应当先电话报请越过的领导同志批准,再事后补签。除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文稿未经分管领导审签直接呈报主要负责人。
(一)公文运转前,主办部门应当由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负责并填写公文拟文处理签,注明拟稿单位、拟稿人姓名、密级、是否公开等。
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送办公室核稿。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需先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
公文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返回主办部门,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签发。
(二)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公文或者印发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的重要公文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签发。
以县纪委、县监委名义印发的一般性、业务性公文,可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委托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
以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一般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发,重要公文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签发。
委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三)已经委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文件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校对,对文稿文字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经校对如需作实质性修改,应当报原审签领导复审。
四、公文校核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签发前,必须经过核文程序。
以县纪委、县监委或者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室审核。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室一般不负责审核制式文书、由部门代管文号的公文和设在委机关的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制发的公文。
公文核稿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委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公文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退回主办部门进行修改。
五、收文办理
公文收文办理的程序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等。收文办理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保密、安全。
(一)签收。凡送县纪委监委的文电、信件、领导批示件、材料等均由办公室负责签收。机关其他室(部)对收到的上级对口单位所发公文,应及时将文件原件(复印件)送办公室登记签收。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字号、签发人、标题、密级、紧急程度、印发日期、份数等。
(三)呈批。由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综合考虑公文内容、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历史沿革等,提出科学合理的拟办意见,对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然后按照程序逐级报送有关领导审签,重要公文应当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签。
(四)承办。根据领导指示、批示,办公室及时将公文分类送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或者阅知,需要办理的,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
1、批办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将领导批示意见和公文转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凡上级机关来文以及其他机关报送的重要公文,如无特殊要求,在送委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同时,分送其他委领导班子成员传阅。
2、阅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领导分工和工作需要,以发挥公文最大效用、充分满足工作需要、符合保密要求为原则,合理确定范围后分送。
3、紧急性公文应当由办公室根据公文要求的办理时限等要求,坚持即收即办、快签快批,可以在按程序审签的同时通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办公室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督办。办公室对委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要建立办理情况台账,加强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办理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由专人负责督办,督办情况及时向常委会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反馈。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向来文机关反馈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批后及时答复来文机关。
六、公文管理
(一)公文印刷。机关公文一般在机关文印室排版、印制,严禁在社会上的文印机构印刷公文。文印室要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印刷质量和效果,坚决防止出现延误和失泄密等现象。
(二)公文发放。以委机关和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安排发出。主办部门应当加强和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确认收文范围,防止漏发、错发以及延误发放等问题;涉及全县纪检监察重要工作部署、机关管理制度规定等方面的公文,应当同时报送委领导并发机关各部室、下属单位和派驻机构。
(三)公文报送。以委机关名义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商办公室报送。报送必须认真执行公文报送的各项规定,严格报送程序、格式要求、报送渠道等事项。
(四)公文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公文应当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按发文机关要求定期清退、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五)公文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存。涉密公文要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附则
(一)承担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委机关部室,参照本细则制定公文管理办法,加强议事协调机构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