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也强调,“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对失实检举控告及时予以澄清,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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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诬告行为有哪些类型
1. 出于误解心理实施扣帽式举报
举报人对党员干部办事存在个人误解或偏见,借检举控告之便,将合法权利异化为实现一己之私的工具,四处编制或捏造事实,以达到破坏党员干部声誉、形象的目的,甚至让党员干部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
2. 出于竞争心理实施打击式举报
出于竞争心理实施打击式举报。举报人与党员干部之间存在职位竞争关系,在干部换届、巡视巡察期间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仍以无中生有、以偏概全方式恶意攻击他人,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
3. 出于谋私心理实施贴牌式举报
举报人在反映或解决个人利益诉求时,为了得到领导机关的重视,或者想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分管工作的主要党员干部作为被举报人,发布夸大事实、危言耸听甚至诽谤他人的不实信息。
4. 出于泄私心理实施掺杂式举报
举报人不尊重合法权利,在道听途说的基础上演绎推断、自编自导,对党员干部上纲上线、恶意抹黑,无理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诬告陷害行为要承担哪些纪法责任
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四)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三)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1.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